2019-05-23 19:12:24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 省、

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

加一名代表; 但是,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 每二

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千万的, 代表总名额不得

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

百二十名, 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

的,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人口不足五万的, 代表总名

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 每一千五百

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人

口不足二千的, 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

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 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

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决定, 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

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

额,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

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

— 35 —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 由县级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 不

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

人口较大变动的, 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

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

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 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

数相同的原则, 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

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 人口特少的

乡、民族乡、镇, 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

配的办法, 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按照下列规定

确定: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 省、

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

加一名代表; 但是,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二)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 每二

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千万的, 代表总名额不得

超过六百五十名;

(三)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

百二十名, 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

的,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 人口不足五万的, 代表总名

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四)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 每一千五百

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但是, 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人

口不足二千的, 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

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 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

名额。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决定, 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

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

额,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

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 由省、自治区、直辖

— 35 —

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

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 由县级的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 不

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

人口较大变动的, 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

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

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 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

数相同的原则, 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

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 人口特少的

乡、民族乡、镇, 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 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

配的办法, 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点击获取下一章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