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 完善党内选举制度,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 是指工厂、商店、学
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
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
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
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
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 经上级党组织批
准, 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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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
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
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充分发扬民主,
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
举或不选举某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