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19:14:15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

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 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

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

应当每年开展1 次, 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

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 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

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纳入巡视监督范围

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 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

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 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

响的;(

三) 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 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 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

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 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

报告、文章、著作的, 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

符的言论的;

(七) 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 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

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 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 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 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

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 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

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

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

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 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

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

应当每年开展1 次, 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

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 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

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纳入巡视监督范围

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 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

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 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

响的;(

三) 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 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 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

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 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

报告、文章、著作的, 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

符的言论的;

(七) 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 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

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 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 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 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

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 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 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

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

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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