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19:14:35

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 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 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

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 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

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 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

坏选举。

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或者擅自用集体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损害集体利益;

(二) 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

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 或者违

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 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

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

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 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 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

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

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 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 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 加重村民

负担, 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 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

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 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

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 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 违反规定无据收( 付) 款, 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 或者

设立“小金库”, 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

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 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

期不还, 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 以办理村务为名, 请客送礼、大吃大喝, 挥霍浪费集体资

金, 或者滥发奖金、补贴, 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 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 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

财务会计资料;

(二) 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 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查处

(。

四) 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

第八条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 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 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

便利条件;

(四)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

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 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 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

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 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

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 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

坏选举。

第五条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或者擅自用集体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损害集体利益;

(二) 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

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 或者违

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 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

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

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 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 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

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

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 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 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 加重村民

负担, 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 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

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 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

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 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 违反规定无据收( 付) 款, 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 或者

设立“小金库”, 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

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 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

期不还, 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 以办理村务为名, 请客送礼、大吃大喝, 挥霍浪费集体资

金, 或者滥发奖金、补贴, 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 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 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

财务会计资料;

(二) 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 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查处

(。

四) 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

第八条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 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 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

便利条件;

(四)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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