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19:14:35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

完善考评激励, 落实待遇保障, 加强监督检查, 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

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

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县(市、区、旗) 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

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 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

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

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 并将考核结果通

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

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

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

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

建立廉政承诺制度,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

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决议, 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

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

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

议的重要内容, 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

法履行监督职责,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

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

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

完善考评激励, 落实待遇保障, 加强监督检查, 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

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

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县(市、区、旗) 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

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 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

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

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 并将考核结果通

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

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

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

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

建立廉政承诺制度,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

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

会议决议, 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

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

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

议的重要内容, 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

法履行监督职责,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

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

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点击获取下一章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