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由中央委员会召
集, 在特殊情况下, 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 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团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查和批准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针、任务和有关重大事项;
(三) 修改团的章程;
(四) 选举中央委员会。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领导团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条团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若干人, 组成
常务委员会; 选举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若干人, 组成书记处。中央委
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在中央委员会
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 书记处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