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乡镇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委员会书记,
是党员且适宜的, 应参加同级党委; 是党员而不是同级党委委员的,
应列席同级党委会议; 不是党员的, 党组织应通过适当途径, 使团的
书记及时了解党组织的工作意图。
第十八条乡镇企业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支部委员会书记,
可列席必要的厂长(经理) 办公会议, 了解和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第十九条乡镇企业团组织应主动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
员发展对象; 向厂长(经理)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出任企业管理干部。
第二十条乡镇企业团组织应向党组织和厂长(经理) 为做出突
出贡献的团员青年申请表彰、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一条乡镇企业团组织应真实反映团员青年的要求和呼声,
经常开展民主协商对话, 积极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 充分代表青年参
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镇企业团组织应根据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
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镇企业团的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 享受本企
业中层干部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