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农村各种类型乡镇企业中的团组织。
第三十一条各省( 区、市)、市、县级团组织可根据本条例,
结合当地乡镇企业的实际, 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团中央解释。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委、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颁发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经委、财政厅、团委,
总政组织部, 武警部队政治部, 铁道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
委, 中国民航局政治部、全国民航团委, 中直机关党委组织
部、团委, 中央国家机关党委组织部、团委:
共青团组织在社会主义企业中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职
能和作用。在企业深入进行领导体制及其它各方面改革的情
况下, 改进和加强企业共青团工作, 充分发挥团组织团结、
教育、带领青年职工的积极作用, 对于搞好企业两个文明建
设, 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
织工作条例》发给你们, 望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
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一并认真贯
彻实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