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企业团组织根据企业团员的数量而设置。
(一) 团员在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
(二) 团员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特殊情况下,
团员在二十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三) 团员在二百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特殊情况
下, 团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也可以建立基层委会员。
第十五条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一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六条团小组是团支部的组成部分, 不是一级团的组织, 可
根据青年职工的工种、班次等情况灵活设置。
第十七条企业团干部应在坚持年轻化的同时, 按照革命化、知
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配。
(一) 企业团委书记一般应由同级党委委员担任。
(二) 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 大、中型企业
团委正副书记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 团的专职干部一般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大、中型企业
团委正副书记一般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企业团干部的选拔, 要按照自荐或推荐、组织考察和
团员选举的基本程序, 充分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九条企业团委正副书记分别享受本企业下一级党政正副职
领导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企业团干部要专职专用。更换或长期抽调企业团的各
级组织的正副书记做其它工作, 要与上一级团组织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