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19:15:20

第十五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

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每五

年举行一次, 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

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 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四) 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

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

会议, 每年举行一次, 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

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

间的领导机构,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定期向

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 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 由常务委员会推选

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 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五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

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每五

年举行一次, 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

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 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 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四) 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六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

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

会议, 每年举行一次, 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

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

间的领导机构,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定期向

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

在特殊情况下, 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 由常务委员会推选

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 主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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