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
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街道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街道妇联) 和社区妇女联合
会(以下简称社区妇联) 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街道、社区的基层组
织, 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
社会支柱。
第三条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
国策, 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
益, 团结、引导广大城市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推进社会主义经
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
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