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
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
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 自愿申请, 承认《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章程》,经妇女联合会同意, 可作为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团体会员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自的章程
(条例) 建立组织机构, 履行组织职责。
第七条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由社会团体向妇女联合会提交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业
务主管单位的推荐书等书面材料, 履行登记管理手续。
第八条团体会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可申请
成为全国妇联的团体会员; 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 可申请
成为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九条团体会员每年底向同级妇女联合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本团体依照妇联章程和各自章程(条例) 开展活
动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对妇女联合会工作的意
见和建议等。
第十条团体会员领导机构换届情况报同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团体会员年度工作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