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19:15:09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 月13 日全国

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 试

行)》同时废止。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

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 年9 月24 日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妇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

局、妇联:

为加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力度, 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 特

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人

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现就民政部门和妇联

组织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 以下简称受害人) 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以

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对象

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对象是指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

中, 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处于无处居住等暂

时生活困境, 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

年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

同时申请庇护。

二、工作原则

(一) 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 积极主动

庇护救助未成年受害人。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 依法庇护原则

依法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 充分尊重受害人合理意愿,

严格保护其个人隐私。积极运用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调解诉讼等法治手段, 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 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 专业化帮扶原则

积极购买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 鼓励受害人自主接受

救助方案和帮扶方式, 协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克服心理阴影和行为障碍,

协调解决婚姻、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帮助其顺利返

回家庭、融入社会。

(四) 社会共同参与原则

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职能职责和工作优势的基础上,

动员引导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和反对家庭暴力宣

传等工作, 形成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共同协作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内容

(一) 及时受理求助

妇联组织要及时接待受害人求助请求或相关人员的举报投诉, 根

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请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

调查处置。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暴力伤害等

家庭暴力情形的, 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和干预保护。

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

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 办理入站登记手续, 根据性别、年

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 妥善安排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并做好隐私保护

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过10 天, 因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

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二) 按需提供转介服务

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

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力量合作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

需求评估, 根据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

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 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

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

理康复等转介服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 应通过

家庭教育指导、监护监督等多种方式, 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

提升监护能力; 对于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 要提供心理辅导和

关爱服务。

(三) 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

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或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

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依法保护受害

人的人身安全, 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成年受害人在庇护

期间自愿离开救助管理机构的, 应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离开原因, 可

自行离开、由受害人亲友接回或由当地村(居) 民委员会、基层妇联

组织护送回家。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前来接领未成年受害人的, 经公

安机关或村(居) 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 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将未成

年受害人交由其照料, 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四) 强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护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

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4〕24号) 要求, 做好未成年受害人

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将遭受

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专门区域进行救助保护。对

于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 要安排专业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护

和精心照料, 待其情绪稳定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到爱心家庭寄养。

未成年受害人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 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要

安排专职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伴, 必要时请妇联组织派员参

加, 避免其受到“ 二次伤害”。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

年人, 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妇联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 要求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 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工作要求

(一) 健全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建立健全定期

会商、联合作业、协同帮扶等联动协作机制, 细化具体任务职责和合

作流程, 共同做好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和权益维护工作。民政部门及救

助管理机构要为妇联组织、司法机关开展受害人维权服务、司法调查

等工作提供设施场所、业务协作等便利。妇联组织要依法为受害人提

供维权服务。

(二) 加强能力建设

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

力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

导和能力培训。救助管理机构应开辟专门服务区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

场所, 实现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区域的相对隔离, 有条件的地方

可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置生活居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访谈室、探访

会客室等, 设施陈列和环境布置要温馨舒适。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家

庭暴力庇护工作的管理服务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来访会谈、出入登记、

隐私保护、信息查阅等制度。妇联组织要加强“12338” 法律维权热

线和维权队伍建设, 为受害人主动求助、法律咨询和依法维权提供便

利渠道和服务。

(三) 动员社会参与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

服务等多种方式,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

务机构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 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心

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家庭关系辅导、法律援助等服务, 并

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统筹协调。妇联组织可以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

势和群众工作优势, 动员引导爱心企业、爱心家庭和志愿者等社会

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

服务。

(四) 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要积极调动舆论资源, 主动借助新兴媒

体, 切实运用各类传播阵地, 公布家庭暴力救助维权热线电话, 开设

反对家庭暴力专题栏目, 传播介绍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加强依

法处理家庭暴力典型事例( 案例) 的法律解读、政策释义和宣传报

道, 引导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乡社区服

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宣传, 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反对家庭暴

力工作的意识, 鼓励社区居民主动发现和报告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等

家庭暴力线索。

民政部全国妇联

2015 年9 月24 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3

年9 月18 日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 月13 日全国

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 试

行)》同时废止。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

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5 年9 月24 日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 局)、妇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

局、妇联:

为加大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力度, 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 特

别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人

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现就民政部门和妇联

组织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 以下简称受害人) 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以

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对象

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对象是指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

中, 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处于无处居住等暂

时生活困境, 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

年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

同时申请庇护。

二、工作原则

(一) 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优先保护, 积极主动

庇护救助未成年受害人。依法干预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 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 依法庇护原则

依法为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救助服务, 充分尊重受害人合理意愿,

严格保护其个人隐私。积极运用家庭暴力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调解诉讼等法治手段, 保障受害人人身安全, 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 专业化帮扶原则

积极购买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专业服务, 鼓励受害人自主接受

救助方案和帮扶方式, 协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克服心理阴影和行为障碍,

协调解决婚姻、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帮助其顺利返

回家庭、融入社会。

(四) 社会共同参与原则

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职能职责和工作优势的基础上,

动员引导多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和反对家庭暴力宣

传等工作, 形成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共同协作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内容

(一) 及时受理求助

妇联组织要及时接待受害人求助请求或相关人员的举报投诉, 根

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 请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

调查处置。妇联组织、民政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暴力伤害等

家庭暴力情形的, 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置和干预保护。

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

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 办理入站登记手续, 根据性别、年

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 妥善安排食宿等临时救助服务并做好隐私保护

工作。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过10 天, 因特

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可以为

社区内遭受家庭暴力的居民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二) 按需提供转介服务

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服务

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专业力量合作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

需求评估, 根据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

要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医院和社会组织, 为符合条件的受害人提供司

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

理康复等转介服务。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监护人, 应通过

家庭教育指导、监护监督等多种方式, 督促监护人改善监护方式,

提升监护能力; 对于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 要提供心理辅导和

关爱服务。

(三) 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

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或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

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依法保护受害

人的人身安全, 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成年受害人在庇护

期间自愿离开救助管理机构的, 应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离开原因, 可

自行离开、由受害人亲友接回或由当地村(居) 民委员会、基层妇联

组织护送回家。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前来接领未成年受害人的, 经公

安机关或村(居) 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 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将未成

年受害人交由其照料, 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四) 强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护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

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4〕24号) 要求, 做好未成年受害人

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救助管理机构要将遭受

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受害人安排在专门区域进行救助保护。对

于年幼的未成年受害人, 要安排专业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护

和精心照料, 待其情绪稳定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到爱心家庭寄养。

未成年受害人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 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要

安排专职社会工作者或专人予以陪伴, 必要时请妇联组织派员参

加, 避免其受到“ 二次伤害”。对于遭受严重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

年人, 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妇联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 要求撤销施暴人监护资格, 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四、工作要求

(一) 健全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 建立健全定期

会商、联合作业、协同帮扶等联动协作机制, 细化具体任务职责和合

作流程, 共同做好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和权益维护工作。民政部门及救

助管理机构要为妇联组织、司法机关开展受害人维权服务、司法调查

等工作提供设施场所、业务协作等便利。妇联组织要依法为受害人提

供维权服务。

(二) 加强能力建设

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和妇联组织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

力强的工作人员参与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

导和能力培训。救助管理机构应开辟专门服务区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

场所, 实现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区域的相对隔离, 有条件的地方

可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置生活居室、社会工作室、心理访谈室、探访

会客室等, 设施陈列和环境布置要温馨舒适。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家

庭暴力庇护工作的管理服务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来访会谈、出入登记、

隐私保护、信息查阅等制度。妇联组织要加强“12338” 法律维权热

线和维权队伍建设, 为受害人主动求助、法律咨询和依法维权提供便

利渠道和服务。

(三) 动员社会参与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

服务等多种方式,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

务机构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 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心

理疏导、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家庭关系辅导、法律援助等服务, 并

加强对社会力量的统筹协调。妇联组织可以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

势和群众工作优势, 动员引导爱心企业、爱心家庭和志愿者等社会

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

服务。

(四) 强化宣传引导

各级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要积极调动舆论资源, 主动借助新兴媒

体, 切实运用各类传播阵地, 公布家庭暴力救助维权热线电话, 开设

反对家庭暴力专题栏目, 传播介绍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 加强依

法处理家庭暴力典型事例( 案例) 的法律解读、政策释义和宣传报

道, 引导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乡社区服

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反对家庭暴力宣传, 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反对家庭暴

力工作的意识, 鼓励社区居民主动发现和报告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等

家庭暴力线索。

民政部全国妇联

2015 年9 月24 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3

年9 月18 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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