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19:14:53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

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 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负责贯彻全国

代表大会决议, 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

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

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 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

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 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

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 政府任命, 任期不超过两届。副

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 主席团通过, 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

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 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领导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

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

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

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 维护合法权益, 争取社会帮助, 开展适宜活动,

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 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承认本章程, 可申请作为

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

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 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负责贯彻全国

代表大会决议, 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

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

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 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

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 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

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 政府任命, 任期不超过两届。副

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 主席团通过, 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

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 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领导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

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

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代表、联系、团结、服务本类别残疾人,

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 维护合法权益, 争取社会帮助, 开展适宜活动,

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 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承认本章程, 可申请作为

本会的团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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