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县(市、区、旗) 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每五年召
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 确定工作方针和任
务, 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
任期五年, 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 设理事长、
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 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 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
会议, 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