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5 11:01:52

●周总理对他们说:“侦讯日本战犯的工作就交付最高人民检察署负责搞吧!”

●检察长谭政文诙谐地说:“只要犯人开口说话,我就有办法制服他。”

●周恩来总理沉重地说:“再重申一次,一个人也不能杀!”

● 庭审准备周恩来安排庭审工作

早在1953年11月,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央就开始考虑拟订处理在押日本战犯的方案。这天,周总理亲自召见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高克林和办公厅主任李甫山等人。

在会谈中,总理对他们说:“日本战败投降已有八年了。八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日本是我国的近邻,自战败投降后一直处于美国的管制下,到现在中日尚无邦交,两国一衣带水,建立往来是不可少的。最近,日本的一些民间团体,通过各种渠道探询侵华日军人员的下落。日本社会党国会议员提出了访问的要求。议员是上层人士,我们关押的战犯在日本国内与这些议员、上层人士有着广泛的社会关系,我们要对他们进行教育,争取使他们有可能成为中日两国人民友好的桥梁。我国对在押的日本战犯没有公布,外界还不知道。中央决定尽快对在押战犯进行侦讯。战犯们在侵华战争中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罪行,我们必须搞清楚,这样才能起诉、审判或从宽释放。现在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检察机关,侦讯日本战犯的工作就交付最高人民检察署负责搞吧!”

当时,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是罗荣桓,他还同时担任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所以,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日常工作由第一副检察长高克林主持。

针对检察署的实际情况,周总理向高克林检察长指出:“这项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现在检察机关刚刚建立,人员可能不足,你们可以向公安部请求给以协助。”

接受周总理交付的任务后,高克林副检察长主持召开了检察署党组会议。会议研究,决定组建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开展日本战犯的侦讯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交由谭政文副检察长分管,由李甫山具体考虑并组织实施。

检察署党组会议之后,李甫山便着手开始侦讯日本战犯的准备工作。

当时,中国关押的日本战犯除了从苏联移交过来的969名犯人外,还有140名日本战犯关押在太原战犯管理所。这140名战犯是日本投降后,被蒋介石、阎锡山网罗的投降日军,他们在解放后继续与中国人民为敌,后来被我人民解放军捕获。

在这共计1109名日本战犯中,从日本投降到1954年间死亡47名,1956年最后处理时为1062名。

对于这些在押的日本战犯,最高人民检察署在我国接收之初,便部署了早期的调查侦讯工作。那是早在1951年时,检察署便派出马世光、赵维之等7名检察员,先后到沈阳等地作过一些调查。但在后来,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使调查工作停了下来。

李甫山再次接到侦讯任务后,首先仔细查阅了日本战犯的简单资料及当时的管教情况后,再落实了工作所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步骤、实施计划等,并作出了全面的详细计划,最后随谭政文副检察长到政务院向周总理汇报了他们的工作计划。

周总理听了他们的汇报后说:“计划还得当,但关于经费的预算,你们再考虑一下。是否组织战犯和汉奸出狱到一些地方去参观,以接受社会现实的教育。这样的话,预算恐怕就不够了。”

周总理还对日本战犯的处理作了重要指示。他指出:“这些战犯的罪行比起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甲级战犯,要轻一些。对这1000多名战犯,我们不需一一审判,但要把他们所犯的所有罪行都搞清楚。侦讯结束后,将罪行重大的予以起诉审判,多数战犯还是要释放的。对起诉审判的战犯,也只判有期徒刑,不判死刑。”

周总理又指出:“这些战犯在日本社会有不少的联系和影响。他们侵略中国,残害中国人民,而他们自己也是战争的受害者,有的也是家破人亡。在侦讯工作中,你们要通过耐心地争取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反对侵略战争与争取和平的朋友。”

领会周总理的指示后,李甫山在侦讯工作预算中又增加了组织战犯出狱参观的经费。后经周总理批准,于1956年2月起,由公安、检察及民政系统联合组织实施。

至此,战犯侦讯准备工作顺利完成。集训侦讯人员

1954年1月,战犯侦讯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最高人民检察署从公安、检察、大专院校、涉外单位等借调了侦讯员、调查员、书记员、翻译及其他工作人员,共计200多人,在北京朝阳门真武庙街组办了为期1个月的集训班。

集训班是根据侦讯工作的需要和侦讯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而开办的。集训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侦讯工作的技术、业务问题和侦讯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

对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的侦讯,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责任性很强的重要工作。而现有的检察人员和借调来的干部,绝大多数没有侦讯外籍罪犯的工作经验,几乎从来没有接触过外国犯人,这样对侦讯和处理日本战犯的工作就很陌生。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署开办了这个集训班,并指明由李甫山同志负责培训。

培训是保密且全封闭的。培训的第一天,李甫山便向同志们传达了周总理及党中央关于侦讯处理在押日本战犯及伪满汉奸工作的指示和政策精神,然后组织大家认真学习讨论。

学习讨论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时间,通过讨论,大家对中央决定侦讯处理在押日本战犯工作的重大意义,有了深刻的认识,也对周总理指示的对战犯审判的量刑,包括只判有期徒刑,不判死刑。只判少数,释放多数等政策原则及通过改造教育,争取化敌为友的远见卓识,有了更深层地理解,并统一了思想认识。

在此基础上,高检的有关领导及政法方面的有关专家,就有关侦讯业务的方式、方法,侦讯的重点和对象及调查取证应注意的事项等分别进行了专题讲座。

谭政文副检察长就如何侦讯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作了专题报告。强调对日伪地方行政系统县级简任官和军事系统校官以上的罪犯,要进行单独的重点侦讯。之所以提出重点侦讯,是为了在侦讯后处理时,便于确定起诉审判对象。

在多次业务讲座中,李甫山就侦讯的具体细节、常规方法、重要环节及注意事项等,以案例或事例的形式,一一进行深入浅出地讲解,并多次强调此项重要工作的工作职能,指出这是一次历史的审判,我们肩负着神圣使命。此项工作虽然属于检察工作的范畴,但绝不局限于检察系统的职能范围。除了负责侦查、讯问、调查取证、审讯起诉、支持公诉、免予起诉等工作外,还配合对战犯与汉奸的处理,参与审判、释放。并对在押战犯与汉奸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是集侦讯、审判、管理、教育、释放为一身的特殊工作。

李甫山要求大家从国家和民族的大局着想,从身边工作的小事着手,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搞好每一项工作,使这次正义的侦讯审判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国际社会的认同。

在集训期间,抚顺战犯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将战犯的思想动态向侦讯人员作了一场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和我国国际法学家、曾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的梅汝�先生,向集训班的同志们讲解了战犯处理原则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有关情况。

集训班临近结束前,中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工作团”,简称“东北工作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李甫山任团长。

团队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及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个,侦讯室3个。3个侦讯室分别是:第一侦讯室,负责侦讯日本军队系统的战犯。第二侦讯室,负责侦讯在伪“满洲国”任职的日本军政警宪战犯。第三侦讯室,负责侦讯伪“满洲国”汉奸。

另外,太原在押的日本战犯由东北工作团统一领导负责,交山西省人民检察署和公安厅共同侦讯,由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郑自兴负责。其侦讯事项与抚顺的工作团一致。为了协调太原的侦讯工作,东北工作团先后派出赵维之检察员和井助国副主任长驻太原指导工作。

同年3月4日,集训班结束培训,随即乘车奔赴抚顺和太原等地。顺利完成侦讯工作

1954年3月7日,东北工作团来到抚顺战犯管理所,拉开了侦讯工作的序幕。

工作团来到抚顺战犯管理所后,先是召开了战犯大会,告诉战犯必须如实交待罪行,否则将受到中国人民的严惩。随后,工作团又按照铃木启久,武部六藏、城野宏和富永顺太郎4个案件分成4个大组。

其中,铃木启久是军队系统,武部六藏是伪满系统,城野宏是山西军政系统,富永顺太郎是特务间谍,他们都在侵华过程中犯下了滔天罪行。大组下面又分为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由审讯员、书记员和翻译等几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7、8名战犯的侦讯工作。

各个侦讯小组跟自己的侦讯对象,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并非是个个战犯都服服帖帖地接受侦讯。特别是那些将校级战犯、重点人犯,依然是心怀叵测,等待观望,顽固不化。即使是来自公安、检察战线上的老同志也都有些棘手,心里都暗暗着急。

面对这个情况,工作团在侦讯工作开展不久,即由负责工作团领导工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政文召集开会。

针对工作团少数同志面对强敌有畏难的情绪,谭政文在讲话中指出对敌人决不能有任何畏难情绪,就像强攻敌人的碉堡,只有勇敢向前,不能犹豫后缩。

他还诙谐地说:“这些年来我在同反革命和犯罪分子,国内外敌人作斗争中,只有一种犯人不好对付,那就是‘哑巴’。只要犯人开口说话,我就有办法制服他。”

谭检察长的讲话,为整个工作团的同志们指明了方向,使大家大大增强了信心和斗志,准备勇敢地投入到新的战斗中。

为了推动侦讯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团还采取了一系列克敌制胜的措施。

据当时摸底,在战犯中,非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占多数。根据这一情况,为分化瓦解战犯,孤立上层,打击少数顽固反动的罪犯,工作团决定像土改中发动贫下中农起来揭发斗争恶霸地主那样,对战犯中的下级军官进行动员。

当工作团对战犯侦讯开始时,在尉级以下战犯中又出现了新的反复。他们惶惶不安,感到深挖罪行的举动非同以往,怕坦白了吃亏,怕留下杀头的证据。

针对这种情况,李甫山主任在动员大会讲话中,反复讲明我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抗拒从严认罪从宽”的政策精神,打消了他们的顾虑。

接着,工作团又组织罪恶严重、认罪较好、敢于检举的中队长柴田修藏中尉向尉级以下战犯作了认罪检举的典型示范发言。

柴田修藏痛哭流涕,认罪忏悔,一口气讲了4个小时,台下的全体战犯也流着眼泪,不断地喊着:“同感!同感!”

随后,在绝大多数尉级以下战犯中,立即掀起了交罪检举的高潮。

当然,在侦讯工作中也有不顺利的时候,比如警佐铃木太助以绝食来拒绝工作人员的问话。

为了打击反动分子,并防止发生意外,工作团通过管理所把表现顽固的战犯分子押到各个监号,“以好夹坏”,严密控制。同时,还抓住几个战犯典型,公开揭穿他们的罪恶阴谋。

这样,经过一段时间,尉级以下战犯基本上交待清了罪行,他们还写了检举材料,揭发其他战犯的罪行。

经过近两年的时间,工作团协同管理所通力合作,内审外调,终于顺利地完成了对1000多名日本战犯的全部侦讯工作。

根据在押战犯供述的主持犯罪事实或参与犯罪的概述统计,其仅仅是他们执行“三光政策”血腥记录的一部分。确定最后起诉名单

1954年末,中国红十字会会长李德全、顾问廖承志应邀访日。为了做好对日工作,中央决定借此向日本公布在押战犯名单。

战犯名册经中国红十字会访日代表团交给日本红十字会后,抚顺、太原两地的战犯管理所便陆陆续续地收到了中、日双方红十字会转来的战犯亲友信函和包裹。

战犯名单的公布,以及允许战犯、汉奸与其家属、亲友通信等举措,对于促进战犯与汉奸们的思想改造,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侦讯工作的全面完成,中央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审时度势,及时作出了对日本战犯进行公开审判的决定。

按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通用的战犯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一个起诉名单的草案,共包括107名起诉对象,其中70名应当判死刑。

1955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北工作团谭政文检察长和孙明斋所长将起诉名单上报中央。

周恩来总理听取报告之后作了指示。他说:“对日本战犯的处理,不判处一个死刑,也不判一个无期徒刑,判有期徒刑的也要极少数。起诉书要把基本罪行搞清楚,罪行确凿后才能起诉。对犯一般罪行的不起诉。这是中央的决定。”

谭政文检察长和孙明斋所长返回抚顺后,召开检察院东北工作团和抚顺战犯管理所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传达党中央的决定和周恩来总理的指示。

当孙明斋向大家宣布了党中央决定对日本战犯一个也不判处死刑后,会场内一片哗然,有的人当即站起来,要求党中央改变决定。不仅一般干部不能接受,就连一些领导干部也想不通。

谭政文检察长带着大家的意见,再次进京向周恩来总理反映干部群众提出的种种意见,并提议中央改变处理日本战犯的决定。

周恩来总理听了谭政文检察长的汇报之后沉思片刻。他沉重地说:“理解干部和群众的心情,但是党中央的决定是不能更改的。只要领导干部思想通了,下边的一般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就好做了……所以,党中央的政策要坚决贯彻落实。再重申一次,一个人也不能杀,不能处以死刑,最大限度地限制判刑人数。”

谭政文检察长回到抚顺后,再次召开了全体干部大会,传达了周恩来总理的这一指示。

虽然大多数干部仍然不能接受党中央的决定,但鉴于必须服从党中央,东北工作团不得不重新再次审议了起诉战犯的名单。

同志们将起诉名单从原来的107人减到45人,取消了处以死刑的70人名单。

最后,向中央递交的日本战犯的名单如下:

1、武部六藏;2、古海忠之;3、斋藤美夫;4、中井久二;5、三宅秀也;6、横山光彦;7、杉元一策;8、佐古龙�;9、原弘志;10、岐部与平;11、今吉均;12、宇津木孟雄;13、田井久二郎;14、木村光明;15、岛村三郎;16、鹿毛繁太;17、筑谷章造;18、吉房虎雄;19、柏叶勇一;20、藤原广之进;21、上坪铁一;22、蜂须贺重雄;23、堀口正雄;24、野崎茂作;25、沟口嘉夫;26、志村行雄;27、小林喜一;28、西永彰治;29、铃木启久;30、藤田茂;31、上坂胜;32、佐佐真之助;33、长岛勤;34、船木健次朗;35、鹈野晋太郎;36、�原秀夫;37、富永顺太郎;38、城野宏;39、相乐圭二;40、菊地修一;41、永富博之;42、住冈义一;43、大野泰治;44、笠实;45、神野久吉。

名单上的45人都犯有严重的罪行,罪恶深重。周恩来总理听取了谭政文检察长等人的再次汇报后,终于点头同意了这份名单。组建特别军事法庭

1956年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组成以法学家贾潜为庭长的特别军事法庭,着手准备审判日本战争罪犯。

贾潜过去曾担任过豫北平原即司法科科长、冀鲁豫行署参议员和司法处长、晋察冀边区联合高等法院院长、华北人民高等法院审判长,此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在贾潜被任命为特别军事法庭庭长并主持审理日本侵华战犯分子前,周恩来和贾潜谈过一次话。周恩来向他说明情况及布置任务后,贾潜深感责任重大,提出让领导另选有法律权威的人担当此任。

周恩来说:“你是毛主席考虑再三的人选,不好更改。你感觉责任重是好事,只有这样想,才能把事情办好。我认为你是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又有多年高等法院的工作经验,在法制建设上你作出过卓越贡献,在我国你就是有法律权威的人,你不主持让谁主持?不要推辞了。今天我是给你打招呼,让你有个思想准备。”

周恩来又接着说:“这次审理的日本战犯人数较多,需组织个坚强的班子,如副审判长、审判员等,你先考虑个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批,然后正式开展工作。毛主席认为,审判日本战犯在国际上会有很大影响,在审判后可能会有说三道四的,到时你还得发表文章批驳他们,事先有个准备就好了。”

接受任务后,贾潜经过反复细心考虑,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呈请庭审人员的组成报告。

建议特别军事法庭的组成名单如下:

副庭长袁光时任解放军军事法院副院长。

副庭长朱耀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审判员王许生时任解放军军事审判庭审判员。

审判员牛步东时任解放军军事审判庭审判员。

审判员徐有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郝绍安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殷建中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张剑时任解放军军事法庭审判员。

审判员张向前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杨显之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法庭人员组成后,贾潜多次向法庭成员申明,这次审理日本战犯的意义和责任,他指出,所有参与审判的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认认真真地再次学习我国的和国际的法律文件,并切实执行。并规定法庭成员里的每一个人必须熟悉每个被告人起诉书列举的犯罪事实、证人证词、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控诉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词等具体材料。

当时,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都未来得及制定,供参考的法律只有两个,一个是1948年11月1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副总司令彭德怀发布的《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还有一个就是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但是这两个法律都是针对国内罪犯的,援引惩处这批国际战犯难以提供恰当的法律依据。而审判罪犯必须遵循的方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别军事法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审判的法律依据。

为此,贾潜庭长组织大家开会,对其具体事件进行了研究。有人提出,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出一个规定做为法律依据。大家认为这是个好主意,经过一系列的讨论和协商,于是向中央提出这一建议。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内容如下:

现在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

现在将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原则和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

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关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

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

(二)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

(三)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件,应该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

(四)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他辩护。特别军事法庭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五)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六)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颁布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决定》的颁布,使特别军事法庭的工作人员有了审判的法律根据。但是,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要以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审判呢?对于这个问题,法庭的工作人员借鉴了苏联审判日本战犯的程序。

审判程序定下后,工作人员又开始落实证人的证词。

首先需要寻找的是受害最严重地方的证人。将证人找来后,要求他们说实话,讲出自己见到的受害事实和受害经过,并要指出是日本的哪一支军队在哪一天干的犯罪事实,不能夸大情况,更不能随意乱说。

有的证人来了以后,说起往事,几天都吃不下饭,老是询问工作人员:怎么还不审?枪毙不?见了战犯让打不?不打不枪毙?那不干!那还叫我们来干嘛?

工作人员耐心地为证人解释:判什么刑要由法庭决定,不允许他们在法庭上打人骂人;在法庭上,一切必须以法律为准;这不是报私仇,也不是斗地主,要学会用法律来斗争罪犯。

经过大量的解释工作,需要出庭做证的证人表示:在法庭上,不打战犯也可以,但要做到不骂他们,确是很难做到。

与证人达成协议后,庭审工作人员又开始和证人们研究需要在法庭上说明的证词。

因为这些证人多数没有文化,如果到法庭上由着他们自己说,3天3夜也说不完。为此,工作人员首先耐心地听他们把事情的经过讲完,再帮助他们抓住重点,为他们重新整理出证词,让他们记住,在开庭时将整个事实口述出来。

解决了证人证词的问题,庭审人员又开始商议关于开庭审判的地址。

最初,工作人员计划把抚顺法庭做为东北的一个审判地点,因为抚顺靠近战犯管理所。

但是,中央方面认为,国际和国内两次对日本战犯的审判,都没有把日本侵略我国东北的罪行突现出来。因此,决定这次审判的重点是日本对东北全面侵略的战争罪行,所以,中央决定,将审判地点选择在沈阳皇姑区法庭。

基于同一因素,中央又决定,对提起公诉的45名战犯依据其不同类型,分作4案起诉:即武部六藏、古海忠之28人案,铃木启久8人案,城野宏8人案,富永顺太郎1人案。

一切工作安排妥当,贾潜分派各地的工作人员分赴东北和山西,准备开庭。出庭前送达《起诉书》

195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签发了《对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45名战争犯罪案起诉决定书》,并批准了东北工作团为4案已定好的起诉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

6月3日,特别军事法庭开庭的前5天,抚顺管理所受特别军事法庭委托,向第一批受审的战犯铃木启久等8人送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其日文译本。

《公诉书》副本用事实与法律讲话,以少而精确为原则,列举了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最易认定的、证据确凿的罪行。

这些罪行是根据920人的控诉、266人的检举、836人的证据最终确定的。

接过《起诉书》,被告人赞许地说道:“旧法律规定,起诉书只送法官,中国政府却把它提前送到我们被告人手里,这是从来没听过、没见过的事情,这说明中国审判是正大光明的。”

8名被告人接过《起诉书》,分别在收到签字单上签字,他们神情有些紧张,双手颤抖,有的横竖找不到落笔的地方。

他们浏览《起诉书》,虽然找不见“死刑”2个字,“严厉惩处”4个字也并不等于立即处决,但其中却包含有判处死刑的意思。

他们手捧着《起诉书》,字斟句酌地品读所列的罪状,有的每天看4遍、5遍,有的看了8遍。

铃木启久说:“《起诉书》上的‘被告承认属实’与‘被告供认不讳’的表述含义不同,前者‘承认’而不是‘供认’,说明我的认罪态度不如‘主动’那样‘大大的好’。”

管理所的送达人员,重复转达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强调:“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特别军事法庭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上坂胜等人分别表示:我们的罪行为世界共知,没有辩护余地,只要法庭给予谢罪的机会就满足了。

尽管如此,特别军事法庭还是为犯人们聘请了辩护律师,并在正式的庭审中为被告们做了“有罪辩护”。

6月9日至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第一批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分别判处此案的8名被告13年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月10日,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开庭公开审理第二批战犯,判决被告人富永顺太郎有期徒刑20年。

6月12日,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开庭公开审理第三批战犯,分别判处8名被告8年到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7月1日至25日,军事法庭在沈阳公开审理第四批战犯,分别判决28名被告12年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至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的45名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经特别军事法庭分4案审理,全部结束。

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沈阳和太原分别开庭审理主要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56年6月21日、7月18日和8月21日,分3批宣布对1017名日本战犯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决定书》首先认定了这批在押日本战犯的罪行,同时说明免予起诉的理由。

“决定书”指出: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提起公诉交付审判,予以应得惩罚,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的情况变化和他们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同时姑念这些战犯在关押期间悔罪表现较好,或者是次要的战争犯罪分子,因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即行释放。

随即,赦免释放的日本战犯被移交给日本红十字会,以日本侨民的身份在天津塘沽港乘日本游船回国。

至此,我国关押的1062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全部处理完毕。

法庭对这45名日本战争罪犯从宽处刑,没有一个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如果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还可以考虑减刑以至于提前释放。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宽大政策和中国人民“不念旧恶”的传统美德,也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日本人民的友好之情。

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在战犯中间引起震动,铃木启久在宣判后对记者说,中国政府的宽大政策“是由中国真正的和平政策产生出来的。只有和平,人类才能幸福。”至于那些被我国政府从宽释放的战犯,更是感激涕零。

本书主要参考资料

《中国改造日本战犯始末》叔弓著群众出版社

《正义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纪实》王战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奇缘:一个战犯管理所长的回忆》金源著崔泽译解放军出版社

《日本幽灵:文图对照・二战期间侵华战犯审判纪实》郭晓晔著当代世界出版社

《侦讯日本战犯纪实》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编著北京新华出版社

《食人魔窟:日本关东军细菌战731部队的战后秘史》〔日〕森村诚一著骆为龙陈耐轩译群众出版社

《不可征服的人们――一个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抗战》〔英〕詹姆斯・贝特兰述李一等译求实出版社

《济南惨案》骆承烈编写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

《济南五・三十惨案亲历记》骆承烈编写中国文史出版社

《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史略》刘惠吾刘学照等编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日军侵华的自白》群众出版社

《从战争狂人到朋友――改造日本战犯的成功之路》群众出版社

《党史文汇期刊之正义压倒邪恶的审判》马明著党史文汇编辑部山西省史志研究院主办

《党史博览期刊之我参与侦讯日本战犯始末》李甫山著党史博览杂志社

《党史博览之毛泽东指令贾潜审日本战犯》刘勤学著党史博览杂志社

《纵横期刊之1956年中国在沈阳、太原审判日本战犯实录》叔弓著纵横出版社

《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工作的岁月里》姜永顺著新浪博客网

《报道辽宁之抚顺复原日本战犯管理所》王丽敏毕玉才王逸吟著光明网辽宁频道

《阅读中国之记录改造战犯的内幕过程》五洲传播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典之历史的审判――回忆在沈阳审判日本战争罪犯》袁光著中国经济出版社

《湖南文史期刊之审判日车战犯始束》王和利张家安赵兴文著政协湖南省委员会编长沙出版社

《当代中国重大事件实录之对日本和伪满战犯的改造和审判》楚序平刘剑著华龄出版社

四、庭审准备

●周总理对他们说:“侦讯日本战犯的工作就交付最高人民检察署负责搞吧!”

●检察长谭政文诙谐地说:“只要犯人开口说话,我就有办法制服他。”

●周恩来总理沉重地说:“再重申一次,一个人也不能杀!”

● 庭审准备周恩来安排庭审工作

早在1953年11月,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央就开始考虑拟订处理在押日本战犯的方案。这天,周总理亲自召见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高克林和办公厅主任李甫山等人。

在会谈中,总理对他们说:“日本战败投降已有八年了。八年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日本是我国的近邻,自战败投降后一直处于美国的管制下,到现在中日尚无邦交,两国一衣带水,建立往来是不可少的。最近,日本的一些民间团体,通过各种渠道探询侵华日军人员的下落。日本社会党国会议员提出了访问的要求。议员是上层人士,我们关押的战犯在日本国内与这些议员、上层人士有着广泛的社会关系,我们要对他们进行教育,争取使他们有可能成为中日两国人民友好的桥梁。我国对在押的日本战犯没有公布,外界还不知道。中央决定尽快对在押战犯进行侦讯。战犯们在侵华战争中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罪行,我们必须搞清楚,这样才能起诉、审判或从宽释放。现在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检察机关,侦讯日本战犯的工作就交付最高人民检察署负责搞吧!”

当时,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是罗荣桓,他还同时担任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所以,最高人民检察署的日常工作由第一副检察长高克林主持。

针对检察署的实际情况,周总理向高克林检察长指出:“这项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现在检察机关刚刚建立,人员可能不足,你们可以向公安部请求给以协助。”

接受周总理交付的任务后,高克林副检察长主持召开了检察署党组会议。会议研究,决定组建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开展日本战犯的侦讯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交由谭政文副检察长分管,由李甫山具体考虑并组织实施。

检察署党组会议之后,李甫山便着手开始侦讯日本战犯的准备工作。

当时,中国关押的日本战犯除了从苏联移交过来的969名犯人外,还有140名日本战犯关押在太原战犯管理所。这140名战犯是日本投降后,被蒋介石、阎锡山网罗的投降日军,他们在解放后继续与中国人民为敌,后来被我人民解放军捕获。

在这共计1109名日本战犯中,从日本投降到1954年间死亡47名,1956年最后处理时为1062名。

对于这些在押的日本战犯,最高人民检察署在我国接收之初,便部署了早期的调查侦讯工作。那是早在1951年时,检察署便派出马世光、赵维之等7名检察员,先后到沈阳等地作过一些调查。但在后来,由于朝鲜战争的爆发,使调查工作停了下来。

李甫山再次接到侦讯任务后,首先仔细查阅了日本战犯的简单资料及当时的管教情况后,再落实了工作所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步骤、实施计划等,并作出了全面的详细计划,最后随谭政文副检察长到政务院向周总理汇报了他们的工作计划。

周总理听了他们的汇报后说:“计划还得当,但关于经费的预算,你们再考虑一下。是否组织战犯和汉奸出狱到一些地方去参观,以接受社会现实的教育。这样的话,预算恐怕就不够了。”

周总理还对日本战犯的处理作了重要指示。他指出:“这些战犯的罪行比起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甲级战犯,要轻一些。对这1000多名战犯,我们不需一一审判,但要把他们所犯的所有罪行都搞清楚。侦讯结束后,将罪行重大的予以起诉审判,多数战犯还是要释放的。对起诉审判的战犯,也只判有期徒刑,不判死刑。”

周总理又指出:“这些战犯在日本社会有不少的联系和影响。他们侵略中国,残害中国人民,而他们自己也是战争的受害者,有的也是家破人亡。在侦讯工作中,你们要通过耐心地争取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反对侵略战争与争取和平的朋友。”

领会周总理的指示后,李甫山在侦讯工作预算中又增加了组织战犯出狱参观的经费。后经周总理批准,于1956年2月起,由公安、检察及民政系统联合组织实施。

至此,战犯侦讯准备工作顺利完成。集训侦讯人员

1954年1月,战犯侦讯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最高人民检察署从公安、检察、大专院校、涉外单位等借调了侦讯员、调查员、书记员、翻译及其他工作人员,共计200多人,在北京朝阳门真武庙街组办了为期1个月的集训班。

集训班是根据侦讯工作的需要和侦讯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而开办的。集训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侦讯工作的技术、业务问题和侦讯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

对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的侦讯,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责任性很强的重要工作。而现有的检察人员和借调来的干部,绝大多数没有侦讯外籍罪犯的工作经验,几乎从来没有接触过外国犯人,这样对侦讯和处理日本战犯的工作就很陌生。

为此,最高人民检察署开办了这个集训班,并指明由李甫山同志负责培训。

培训是保密且全封闭的。培训的第一天,李甫山便向同志们传达了周总理及党中央关于侦讯处理在押日本战犯及伪满汉奸工作的指示和政策精神,然后组织大家认真学习讨论。

学习讨论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时间,通过讨论,大家对中央决定侦讯处理在押日本战犯工作的重大意义,有了深刻的认识,也对周总理指示的对战犯审判的量刑,包括只判有期徒刑,不判死刑。只判少数,释放多数等政策原则及通过改造教育,争取化敌为友的远见卓识,有了更深层地理解,并统一了思想认识。

在此基础上,高检的有关领导及政法方面的有关专家,就有关侦讯业务的方式、方法,侦讯的重点和对象及调查取证应注意的事项等分别进行了专题讲座。

谭政文副检察长就如何侦讯日本战犯和伪满汉奸作了专题报告。强调对日伪地方行政系统县级简任官和军事系统校官以上的罪犯,要进行单独的重点侦讯。之所以提出重点侦讯,是为了在侦讯后处理时,便于确定起诉审判对象。

在多次业务讲座中,李甫山就侦讯的具体细节、常规方法、重要环节及注意事项等,以案例或事例的形式,一一进行深入浅出地讲解,并多次强调此项重要工作的工作职能,指出这是一次历史的审判,我们肩负着神圣使命。此项工作虽然属于检察工作的范畴,但绝不局限于检察系统的职能范围。除了负责侦查、讯问、调查取证、审讯起诉、支持公诉、免予起诉等工作外,还配合对战犯与汉奸的处理,参与审判、释放。并对在押战犯与汉奸进行管理、教育和改造,是集侦讯、审判、管理、教育、释放为一身的特殊工作。

李甫山要求大家从国家和民族的大局着想,从身边工作的小事着手,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搞好每一项工作,使这次正义的侦讯审判工作,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国际社会的认同。

在集训期间,抚顺战犯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将战犯的思想动态向侦讯人员作了一场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和我国国际法学家、曾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的梅汝�先生,向集训班的同志们讲解了战犯处理原则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有关情况。

集训班临近结束前,中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工作团”,简称“东北工作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李甫山任团长。

团队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及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个,侦讯室3个。3个侦讯室分别是:第一侦讯室,负责侦讯日本军队系统的战犯。第二侦讯室,负责侦讯在伪“满洲国”任职的日本军政警宪战犯。第三侦讯室,负责侦讯伪“满洲国”汉奸。

另外,太原在押的日本战犯由东北工作团统一领导负责,交山西省人民检察署和公安厅共同侦讯,由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郑自兴负责。其侦讯事项与抚顺的工作团一致。为了协调太原的侦讯工作,东北工作团先后派出赵维之检察员和井助国副主任长驻太原指导工作。

同年3月4日,集训班结束培训,随即乘车奔赴抚顺和太原等地。顺利完成侦讯工作

1954年3月7日,东北工作团来到抚顺战犯管理所,拉开了侦讯工作的序幕。

工作团来到抚顺战犯管理所后,先是召开了战犯大会,告诉战犯必须如实交待罪行,否则将受到中国人民的严惩。随后,工作团又按照铃木启久,武部六藏、城野宏和富永顺太郎4个案件分成4个大组。

其中,铃木启久是军队系统,武部六藏是伪满系统,城野宏是山西军政系统,富永顺太郎是特务间谍,他们都在侵华过程中犯下了滔天罪行。大组下面又分为若干个小组,每个小组由审讯员、书记员和翻译等几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7、8名战犯的侦讯工作。

各个侦讯小组跟自己的侦讯对象,经过几个回合的较量,并非是个个战犯都服服帖帖地接受侦讯。特别是那些将校级战犯、重点人犯,依然是心怀叵测,等待观望,顽固不化。即使是来自公安、检察战线上的老同志也都有些棘手,心里都暗暗着急。

面对这个情况,工作团在侦讯工作开展不久,即由负责工作团领导工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谭政文召集开会。

针对工作团少数同志面对强敌有畏难的情绪,谭政文在讲话中指出对敌人决不能有任何畏难情绪,就像强攻敌人的碉堡,只有勇敢向前,不能犹豫后缩。

他还诙谐地说:“这些年来我在同反革命和犯罪分子,国内外敌人作斗争中,只有一种犯人不好对付,那就是‘哑巴’。只要犯人开口说话,我就有办法制服他。”

谭检察长的讲话,为整个工作团的同志们指明了方向,使大家大大增强了信心和斗志,准备勇敢地投入到新的战斗中。

为了推动侦讯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作团还采取了一系列克敌制胜的措施。

据当时摸底,在战犯中,非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占多数。根据这一情况,为分化瓦解战犯,孤立上层,打击少数顽固反动的罪犯,工作团决定像土改中发动贫下中农起来揭发斗争恶霸地主那样,对战犯中的下级军官进行动员。

当工作团对战犯侦讯开始时,在尉级以下战犯中又出现了新的反复。他们惶惶不安,感到深挖罪行的举动非同以往,怕坦白了吃亏,怕留下杀头的证据。

针对这种情况,李甫山主任在动员大会讲话中,反复讲明我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抗拒从严认罪从宽”的政策精神,打消了他们的顾虑。

接着,工作团又组织罪恶严重、认罪较好、敢于检举的中队长柴田修藏中尉向尉级以下战犯作了认罪检举的典型示范发言。

柴田修藏痛哭流涕,认罪忏悔,一口气讲了4个小时,台下的全体战犯也流着眼泪,不断地喊着:“同感!同感!”

随后,在绝大多数尉级以下战犯中,立即掀起了交罪检举的高潮。

当然,在侦讯工作中也有不顺利的时候,比如警佐铃木太助以绝食来拒绝工作人员的问话。

为了打击反动分子,并防止发生意外,工作团通过管理所把表现顽固的战犯分子押到各个监号,“以好夹坏”,严密控制。同时,还抓住几个战犯典型,公开揭穿他们的罪恶阴谋。

这样,经过一段时间,尉级以下战犯基本上交待清了罪行,他们还写了检举材料,揭发其他战犯的罪行。

经过近两年的时间,工作团协同管理所通力合作,内审外调,终于顺利地完成了对1000多名日本战犯的全部侦讯工作。

根据在押战犯供述的主持犯罪事实或参与犯罪的概述统计,其仅仅是他们执行“三光政策”血腥记录的一部分。确定最后起诉名单

1954年末,中国红十字会会长李德全、顾问廖承志应邀访日。为了做好对日工作,中央决定借此向日本公布在押战犯名单。

战犯名册经中国红十字会访日代表团交给日本红十字会后,抚顺、太原两地的战犯管理所便陆陆续续地收到了中、日双方红十字会转来的战犯亲友信函和包裹。

战犯名单的公布,以及允许战犯、汉奸与其家属、亲友通信等举措,对于促进战犯与汉奸们的思想改造,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侦讯工作的全面完成,中央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审时度势,及时作出了对日本战犯进行公开审判的决定。

按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通用的战犯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一个起诉名单的草案,共包括107名起诉对象,其中70名应当判死刑。

1955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东北工作团谭政文检察长和孙明斋所长将起诉名单上报中央。

周恩来总理听取报告之后作了指示。他说:“对日本战犯的处理,不判处一个死刑,也不判一个无期徒刑,判有期徒刑的也要极少数。起诉书要把基本罪行搞清楚,罪行确凿后才能起诉。对犯一般罪行的不起诉。这是中央的决定。”

谭政文检察长和孙明斋所长返回抚顺后,召开检察院东北工作团和抚顺战犯管理所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传达党中央的决定和周恩来总理的指示。

当孙明斋向大家宣布了党中央决定对日本战犯一个也不判处死刑后,会场内一片哗然,有的人当即站起来,要求党中央改变决定。不仅一般干部不能接受,就连一些领导干部也想不通。

谭政文检察长带着大家的意见,再次进京向周恩来总理反映干部群众提出的种种意见,并提议中央改变处理日本战犯的决定。

周恩来总理听了谭政文检察长的汇报之后沉思片刻。他沉重地说:“理解干部和群众的心情,但是党中央的决定是不能更改的。只要领导干部思想通了,下边的一般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就好做了……所以,党中央的政策要坚决贯彻落实。再重申一次,一个人也不能杀,不能处以死刑,最大限度地限制判刑人数。”

谭政文检察长回到抚顺后,再次召开了全体干部大会,传达了周恩来总理的这一指示。

虽然大多数干部仍然不能接受党中央的决定,但鉴于必须服从党中央,东北工作团不得不重新再次审议了起诉战犯的名单。

同志们将起诉名单从原来的107人减到45人,取消了处以死刑的70人名单。

最后,向中央递交的日本战犯的名单如下:

1、武部六藏;2、古海忠之;3、斋藤美夫;4、中井久二;5、三宅秀也;6、横山光彦;7、杉元一策;8、佐古龙�;9、原弘志;10、岐部与平;11、今吉均;12、宇津木孟雄;13、田井久二郎;14、木村光明;15、岛村三郎;16、鹿毛繁太;17、筑谷章造;18、吉房虎雄;19、柏叶勇一;20、藤原广之进;21、上坪铁一;22、蜂须贺重雄;23、堀口正雄;24、野崎茂作;25、沟口嘉夫;26、志村行雄;27、小林喜一;28、西永彰治;29、铃木启久;30、藤田茂;31、上坂胜;32、佐佐真之助;33、长岛勤;34、船木健次朗;35、鹈野晋太郎;36、�原秀夫;37、富永顺太郎;38、城野宏;39、相乐圭二;40、菊地修一;41、永富博之;42、住冈义一;43、大野泰治;44、笠实;45、神野久吉。

名单上的45人都犯有严重的罪行,罪恶深重。周恩来总理听取了谭政文检察长等人的再次汇报后,终于点头同意了这份名单。组建特别军事法庭

1956年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组成以法学家贾潜为庭长的特别军事法庭,着手准备审判日本战争罪犯。

贾潜过去曾担任过豫北平原即司法科科长、冀鲁豫行署参议员和司法处长、晋察冀边区联合高等法院院长、华北人民高等法院审判长,此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

在贾潜被任命为特别军事法庭庭长并主持审理日本侵华战犯分子前,周恩来和贾潜谈过一次话。周恩来向他说明情况及布置任务后,贾潜深感责任重大,提出让领导另选有法律权威的人担当此任。

周恩来说:“你是毛主席考虑再三的人选,不好更改。你感觉责任重是好事,只有这样想,才能把事情办好。我认为你是受过高等法律教育,又有多年高等法院的工作经验,在法制建设上你作出过卓越贡献,在我国你就是有法律权威的人,你不主持让谁主持?不要推辞了。今天我是给你打招呼,让你有个思想准备。”

周恩来又接着说:“这次审理的日本战犯人数较多,需组织个坚强的班子,如副审判长、审判员等,你先考虑个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批,然后正式开展工作。毛主席认为,审判日本战犯在国际上会有很大影响,在审判后可能会有说三道四的,到时你还得发表文章批驳他们,事先有个准备就好了。”

接受任务后,贾潜经过反复细心考虑,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呈请庭审人员的组成报告。

建议特别军事法庭的组成名单如下:

副庭长袁光时任解放军军事法院副院长。

副庭长朱耀堂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审判员王许生时任解放军军事审判庭审判员。

审判员牛步东时任解放军军事审判庭审判员。

审判员徐有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郝绍安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殷建中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张剑时任解放军军事法庭审判员。

审判员张向前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员杨显之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审判法庭人员组成后,贾潜多次向法庭成员申明,这次审理日本战犯的意义和责任,他指出,所有参与审判的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认认真真地再次学习我国的和国际的法律文件,并切实执行。并规定法庭成员里的每一个人必须熟悉每个被告人起诉书列举的犯罪事实、证人证词、被害人和被害人亲属的控诉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词等具体材料。

当时,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都未来得及制定,供参考的法律只有两个,一个是1948年11月1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副总司令彭德怀发布的《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还有一个就是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但是这两个法律都是针对国内罪犯的,援引惩处这批国际战犯难以提供恰当的法律依据。而审判罪犯必须遵循的方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别军事法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审判的法律依据。

为此,贾潜庭长组织大家开会,对其具体事件进行了研究。有人提出,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出一个规定做为法律依据。大家认为这是个好主意,经过一系列的讨论和协商,于是向中央提出这一建议。

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内容如下:

现在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情况的变化和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

现在将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原则和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

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关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刑。

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

(二)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

(三)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件,应该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

(四)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他辩护。特别军事法庭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五)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六)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颁布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

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决定》的颁布,使特别军事法庭的工作人员有了审判的法律根据。但是,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要以什么样的程序来进行审判呢?对于这个问题,法庭的工作人员借鉴了苏联审判日本战犯的程序。

审判程序定下后,工作人员又开始落实证人的证词。

首先需要寻找的是受害最严重地方的证人。将证人找来后,要求他们说实话,讲出自己见到的受害事实和受害经过,并要指出是日本的哪一支军队在哪一天干的犯罪事实,不能夸大情况,更不能随意乱说。

有的证人来了以后,说起往事,几天都吃不下饭,老是询问工作人员:怎么还不审?枪毙不?见了战犯让打不?不打不枪毙?那不干!那还叫我们来干嘛?

工作人员耐心地为证人解释:判什么刑要由法庭决定,不允许他们在法庭上打人骂人;在法庭上,一切必须以法律为准;这不是报私仇,也不是斗地主,要学会用法律来斗争罪犯。

经过大量的解释工作,需要出庭做证的证人表示:在法庭上,不打战犯也可以,但要做到不骂他们,确是很难做到。

与证人达成协议后,庭审工作人员又开始和证人们研究需要在法庭上说明的证词。

因为这些证人多数没有文化,如果到法庭上由着他们自己说,3天3夜也说不完。为此,工作人员首先耐心地听他们把事情的经过讲完,再帮助他们抓住重点,为他们重新整理出证词,让他们记住,在开庭时将整个事实口述出来。

解决了证人证词的问题,庭审人员又开始商议关于开庭审判的地址。

最初,工作人员计划把抚顺法庭做为东北的一个审判地点,因为抚顺靠近战犯管理所。

但是,中央方面认为,国际和国内两次对日本战犯的审判,都没有把日本侵略我国东北的罪行突现出来。因此,决定这次审判的重点是日本对东北全面侵略的战争罪行,所以,中央决定,将审判地点选择在沈阳皇姑区法庭。

基于同一因素,中央又决定,对提起公诉的45名战犯依据其不同类型,分作4案起诉:即武部六藏、古海忠之28人案,铃木启久8人案,城野宏8人案,富永顺太郎1人案。

一切工作安排妥当,贾潜分派各地的工作人员分赴东北和山西,准备开庭。出庭前送达《起诉书》

195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签发了《对在日本侵略中国战争期间犯有各种罪行的铃木启久、富永顺太郎、城野宏、武部六藏等45名战争犯罪案起诉决定书》,并批准了东北工作团为4案已定好的起诉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

6月3日,特别军事法庭开庭的前5天,抚顺管理所受特别军事法庭委托,向第一批受审的战犯铃木启久等8人送达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其日文译本。

《公诉书》副本用事实与法律讲话,以少而精确为原则,列举了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最易认定的、证据确凿的罪行。

这些罪行是根据920人的控诉、266人的检举、836人的证据最终确定的。

接过《起诉书》,被告人赞许地说道:“旧法律规定,起诉书只送法官,中国政府却把它提前送到我们被告人手里,这是从来没听过、没见过的事情,这说明中国审判是正大光明的。”

8名被告人接过《起诉书》,分别在收到签字单上签字,他们神情有些紧张,双手颤抖,有的横竖找不到落笔的地方。

他们浏览《起诉书》,虽然找不见“死刑”2个字,“严厉惩处”4个字也并不等于立即处决,但其中却包含有判处死刑的意思。

他们手捧着《起诉书》,字斟句酌地品读所列的罪状,有的每天看4遍、5遍,有的看了8遍。

铃木启久说:“《起诉书》上的‘被告承认属实’与‘被告供认不讳’的表述含义不同,前者‘承认’而不是‘供认’,说明我的认罪态度不如‘主动’那样‘大大的好’。”

管理所的送达人员,重复转达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强调:“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特别军事法庭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上坂胜等人分别表示:我们的罪行为世界共知,没有辩护余地,只要法庭给予谢罪的机会就满足了。

尽管如此,特别军事法庭还是为犯人们聘请了辩护律师,并在正式的庭审中为被告们做了“有罪辩护”。

6月9日至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对第一批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分别判处此案的8名被告13年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6月10日,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开庭公开审理第二批战犯,判决被告人富永顺太郎有期徒刑20年。

6月12日,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开庭公开审理第三批战犯,分别判处8名被告8年到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7月1日至25日,军事法庭在沈阳公开审理第四批战犯,分别判决28名被告12年到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至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提起公诉的45名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经特别军事法庭分4案审理,全部结束。

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于沈阳和太原分别开庭审理主要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56年6月21日、7月18日和8月21日,分3批宣布对1017名日本战犯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决定书》首先认定了这批在押日本战犯的罪行,同时说明免予起诉的理由。

“决定书”指出: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提起公诉交付审判,予以应得惩罚,但是,鉴于日本投降后十年来的情况变化和他们现在的处境,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同时姑念这些战犯在关押期间悔罪表现较好,或者是次要的战争犯罪分子,因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决定: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即行释放。

随即,赦免释放的日本战犯被移交给日本红十字会,以日本侨民的身份在天津塘沽港乘日本游船回国。

至此,我国关押的1062名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全部处理完毕。

法庭对这45名日本战争罪犯从宽处刑,没有一个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如果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还可以考虑减刑以至于提前释放。这不仅体现了我国政府的宽大政策和中国人民“不念旧恶”的传统美德,也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对日本人民的友好之情。

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在战犯中间引起震动,铃木启久在宣判后对记者说,中国政府的宽大政策“是由中国真正的和平政策产生出来的。只有和平,人类才能幸福。”至于那些被我国政府从宽释放的战犯,更是感激涕零。

本书主要参考资料

《中国改造日本战犯始末》叔弓著群众出版社

《正义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纪实》王战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奇缘:一个战犯管理所长的回忆》金源著崔泽译解放军出版社

《日本幽灵:文图对照・二战期间侵华战犯审判纪实》郭晓晔著当代世界出版社

《侦讯日本战犯纪实》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编著北京新华出版社

《食人魔窟:日本关东军细菌战731部队的战后秘史》〔日〕森村诚一著骆为龙陈耐轩译群众出版社

《不可征服的人们――一个外国人眼中的中国抗战》〔英〕詹姆斯・贝特兰述李一等译求实出版社

《济南惨案》骆承烈编写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

《济南五・三十惨案亲历记》骆承烈编写中国文史出版社

《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史略》刘惠吾刘学照等编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日军侵华的自白》群众出版社

《从战争狂人到朋友――改造日本战犯的成功之路》群众出版社

《党史文汇期刊之正义压倒邪恶的审判》马明著党史文汇编辑部山西省史志研究院主办

《党史博览期刊之我参与侦讯日本战犯始末》李甫山著党史博览杂志社

《党史博览之毛泽东指令贾潜审日本战犯》刘勤学著党史博览杂志社

《纵横期刊之1956年中国在沈阳、太原审判日本战犯实录》叔弓著纵横出版社

《在抚顺战犯管理所工作的岁月里》姜永顺著新浪博客网

《报道辽宁之抚顺复原日本战犯管理所》王丽敏毕玉才王逸吟著光明网辽宁频道

《阅读中国之记录改造战犯的内幕过程》五洲传播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典之历史的审判――回忆在沈阳审判日本战争罪犯》袁光著中国经济出版社

《湖南文史期刊之审判日车战犯始束》王和利张家安赵兴文著政协湖南省委员会编长沙出版社

《当代中国重大事件实录之对日本和伪满战犯的改造和审判》楚序平刘剑著华龄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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